有關本寺納入「 宗教目的興辦事業計畫 」相關用地,計有原金山區下中股段南 勢湖小段地號 148-2、148、150 及近期採分期付款購入之 148-1 等 4 筆土地 ( 今 按地政主管機關重測後改新編定為金山區陽金段地號 110、111、112 及 113 等 4 筆 );案經恭請【 伍顯菩薩 】擲杯開示後,確定委請廖瑞榮建築師負責承 辦本寺本項申請案是實。

又本案自廖建築師接辦初始,即發覺自聯外產業道路轉進本寺後之左側「 停車 場用地 」,權衡基地完整性等條件後,咸認應將此筆土地併予納入本次變更申 請範圍內,以維本寺持有土地價值最大化;故而在請示【 伍顯菩薩 】賜杯同 意購地後,復再洽詢該筆土地所有權人 / 楊明哲董事 ( 登記於陳速華女士名下 ) 讓售土地事;然而同上所述四筆用地,本來即是楊玉梅師姐家族成員所持有, 而這僅有的地號 113 乙筆,最初為楊師姐之大姊持有,待其大姊有意出售時, 係楊師姐攔截了此項買賣,並與之接手成為所有,又此筆土地,已是楊師姐家 族僅有的一筆了,在本寺成員向楊師姐充分說明後其欣然同意,並以當時每坪 購入之同等價位讓售予〔 金山慈音寺 〕納入宗教目的興辦事業計劃用地範圍; 又難能可貴的是該筆土地面積為 1034.55 坪,又購置經費計為新台幣:14, 483,700 元之多,楊師姐並同意得以切結書方式逕為啟動申辦相關作業;惟 相關款項則予本寺分期付款方式之通融;實令本寺全體董事為之振奮並心存感 謝。至此本寺納入〔 宗教目地興辦事業計劃 〕相關用地獲致完整。

今謹將本寺委請廖瑞榮建築師辦理是案之相關作業經過,概述如后:
1. 首由 [ 國興測量 ] 辦理興辦事業計劃掛件證明、原道路認定函文及 20 年以上 通行證明等項 / 俾行提出申請建築線指定。
2. 另有 [ 台英鑽探 ] 完成鑽探報告乙項 / 以備興辦事業計劃提出申請時檢附需要。
3. 本寺完成早期〔 金山鄉公所 〕對於現況駁坎所認定之證明文件,以利本案無
水保違規紀錄 / 俾利併附於「 水保計劃 」提出申請及佐證。
4. 另由本寺於 110.02.24 日及 110.03.15 日分別取得同上土地相關權利人 x2 之 印鑑證明,併入興辦事業計劃正式提出申請。
5. 調閱本寺原丙建用地之使用執照竣工圖相關圖說作為依據;並分別於 110.03.08 日提調閱申請用印、110.03.10 日市府申請調閱影印、110.03.16 日 完成建造、使照調閱影印道路認定等項;又另依據調閱竣工圖重新繪製〔 興 辦事業計劃 〕用相關圖說,並於完成後再次前往現場比對,俾行落實文件及 圖說真實性無誤。
6. 另依市府新頒規定,重新申請 88 年度地形電子檔,作為山坡地各項申請所需 圖面配置分析套疊依據。
7. 復由 [ 紘基工程公司 ] 於 110.08.25 日備妥本寺之水土保持計劃書乙項,呈報 予「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再由該局於 110.08.27 日正式函轉「 新北市政府 農業局 」逕為排定審查。
8.「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訂於 110.09.16 日正式行函「 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 」得依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協審本案。
9.「 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復於 110.10.06 日函請「 新北市政府農業 局 」及本案簽證相關建築師、水保技師暨該公會協審水保技師等,同至本寺 逕行現場會勘。
10.「 財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 」於 110.11.15 日正式函覆本案簽證之水保 – 蘇技師准按已完成會勘及二次書面審查認屬合宜之修訂後檢視本乙項,正式報 請農業局復核暨同意備查中。

綜上各項,為本寺申辦〔 宗教目的興辦事業計劃 〕刻正辦理之最新執行進度; 尚祈本寺 諸位蓮友信眾,對於〔 金山慈音寺董事會 〕能予時賜指正外,並再 結合各方資源,力促本寺購地經費,早臻圓滿。

說明單位:財團法人金山慈音寺 / 董事會敬啟 110.11.21(日 )